近日,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一起假借购买虚拟币为名进行网络洗钱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查,2022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系网络犯罪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介绍,将其本人名下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用于收取违法资金共计99609元,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将违法资金转移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再用该账户内的资金帮助上家购买价值94988元的虚拟货币,从而帮助上家完成非法资金的转移,从中获利1438.1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7248元。
检察官提示:虚拟货币不是非法行为的天然保护屏障,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一些诈骗团伙开始利用虚拟货币转移、洗白赃款,这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实则已经触犯法律。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