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马“善”到未
远离“上头电子烟”,守护青春
时间:2025-0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朋友来我家吸上头电子烟,碍于面子不好拒绝……”

“他(她)自己来的,不是我邀请的,应该没事吧?”

“就一次,应该不构成犯罪吧?”

如果你也有这样的想法,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吸食“上头电子烟”,违法!

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小心“好心”变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即便只是被动提供场所,也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16岁的小美和17岁的小兰是闺蜜。某天晚上,小兰因心情不好,到小美的出租屋玩。小兰通过网络联系购买了“上头电子烟”,并让小美帮忙付款。小美虽然知道这种电子烟含有管制精神药品,但碍于情面,还是同意了。因好奇,小美还和小兰一起吸食了“上头电子烟”。事后,小美和小兰的毛发均检出N-乙基氟胺酮成分。二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小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小美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1.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场所,也可以是吸毒者主动前来或应其要求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也就是说,只要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无论是否主动提供,是否从中获利,都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2.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仅仅一次就构成犯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N-乙基氟胺酮是一种新型毒品,吸食后可能导致精神恍惚、站立不稳、头晕等症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吸食含有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含有N-乙基氟胺酮、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就是吸毒。

小美容留未成年人小兰吸毒,即便只有一次,也已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

1.“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电子烟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损害更加严重。而“上头电子烟”含有违禁成分,这些成分具有强烈的精神活性,极易成瘾,甚至可能导致死亡!不法分子将其伪装成电子烟,乘机销售毒品,侵袭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2. 如何避免“好心”变犯罪?

拒绝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哪怕是朋友、亲戚;

勇敢对吸毒行为说“不”,不要碍于情面;

提高警惕,远离毒品,如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

发现涉毒行为,及时报警,共同维护社会安全。

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害己,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更要提高警惕,谨慎交友,远离毒品!

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一时的“好心”可能换来一生的悔恨!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从你我做起!

远离毒品,拒绝容留,让我们共同守护健康人生!


如有发现涉毒线索,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共同守护无毒社会!


本院概况
马检简介
领导介绍
内设机构
阳光检务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律师预约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网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检察新媒体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版权所有: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闽ICP备2024041357号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