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5日,马尾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小区门前,两名女子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引发肢体冲突致其中一人肋骨、胸骨、腰椎多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对于这样一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故意伤害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提起公诉合乎法律。然而,承办检察官却想到了更好的处理方法。
究竟发生了什么让街坊邻里之间大打出手呢?
2024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43岁)与其家人一起在小区门前的广场上观看马戏表演。期间,因马戏团表演现场人员拥挤,刘某小女儿(5岁)在人群中骑自行车不慎压到被害人邱某(59岁)的脚,被邱某拦住教育。刘某上前与邱某理论,随即二人发生争吵并演变为肢体冲突,最终导致了邱某肋骨、胸骨、腰椎多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
“善良司法”化解社会矛盾
“善良司法”是近年来马尾区检察院重点推出的工作品牌,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融合”。
为贯彻“善良司法”理念,检察官并不急于审结案件,而是在了解到本案的来龙去脉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图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承办检察官的沟通协调下,刘某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邱某也愿意在赔偿金额上做出让步,双方均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愿意进行调解,并就赔偿金额问题达成初步意向。
随后,马尾区检察院迅速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该案。2025年5月12日,在马尾区检察院检察官的陪同下,犯罪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邱某一同前往马尾区人民调解中心。在检察官与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刘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邱某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并积极向邱某赔偿,邱某也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刘某出具了谅解书。两位生活在同一小区的邻居最终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鉴于犯罪嫌疑人刘某具有自首、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马尾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