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车、电瓶、车牌失窃的数量大幅增加,类似案件层出不穷,电动自行车作为操作简单、便捷的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不法分子所瞄准的目标……
冯某因生活拮据,想偷电动车卖钱。2024年11月4日15时许,冯某沿着马尾区江滨东大道步行寻找周围是否有未拔钥匙的电动车,在马尾区某公交车站附近路段发现被害人倪某停放在该处的卡其色雅迪牌电动车未拔车钥匙,就直接启动电动车将车骑走,停放至福州市仓山区某地铁站附近,准备伺机销赃,后被民警查获。
经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3376元,现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2025年2月26日,冯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后,认为冯某心存侥幸而光天化日“顺手牵羊”的行为,虽从形式上不是“偷偷摸摸”,但仍然是以他人不能发觉的方式“秘密”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认定冯某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冯某涉案金额刚过盗窃起刑点,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承办检察官在讯问时关注“案件背后的故事”……
原来,冯某在动车上做保洁工作,平常月工资为4000余元,日常开销为房贷及小孩支出,但其同妻子长期分居,育有两个分别正在上小学、中专的女儿,冯某同打零工的父母亲一起生活,此次行窃是因生活拮据便动了“歪心思”骑走了他人的电动车,考虑到冯某所在家庭开销成本较大的问题,冯某仍然是家中稳定的经济来源、经济支柱。
承办检察官在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作案过程、涉案金额、认罪悔罪态度的情况下,再次确认涉案财物走向及赔偿谅解情况,鉴于涉案电动车已返还,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追回,且被害人自愿无需赔偿而出具谅解书,故冯某犯罪情节轻微,拟决定对冯某作相对不起诉。
2024年10月21日,马尾区检察院就是否对冯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启动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公安经办、值班律师等人共同参与。由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审查意见进行初步说明,公安经办说明办理案件中侦破经过、事实经过以及案发后悔罪表现,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进行询问后由检察官进行说明。
“犯罪嫌疑人家中有两个孩子,却不能为孩子树立正确榜样,言传身教,家中拮据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而非以非法手段,犯罪嫌疑人寻找电动车的犯罪目的明确,本应刑事处罚,但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及客观家庭原因,本次可酌情处罚”。经评议,3名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冯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我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以后再也不敢心存侥幸,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努力为家庭树立正确的榜样,感谢检察机关的宽大处理。”
2025年3月17日,马尾区检察院依法对冯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日前,冯某已经被马尾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检察官提醒您,广大居民在停放电动车时记得拔下电动车钥匙并锁好车辆,有条件的将车辆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避免停放在监控盲区地段;君子爱财,取财有道,“经济拮据”并非行窃的理由,即便是他人忘记而遗失了财物,也不能“顺手牵羊”,否则将面临行政或刑事追究,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