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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走私危害 严守法律红线
时间:2026-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走私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税收安全,还可能危害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和国家安全。

走私犯罪并非遥不可及的“大案要案”,其表现形式多样,渗透在生活多个领域。常见的走私行为包括:通过货运渠道伪报品名、低报价格走私电子产品、化工原料等普通货物;利用旅检渠道携带超量奢侈品、烟酒等入境未申报;非法收购、运输、销售走私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为谋取私利,协助他人传递走私货物信息、提供资金账户等。

我国法律对走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至157条对各类型走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如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高压打击态势下,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酿成严重后果。此前,马尾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走私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等5人走私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在野码头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最终,陈某等5人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走私犯罪,需要全社会一起参与,共同筑牢防范走私犯罪的坚固防线。在此,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一是增强法治观念,明确走私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坚决不参与任何走私活动;二是提高警惕,不轻易受“高额回报”诱惑,不为他人走私提供运输、仓储、资金等帮助;三是自觉遵守通关规定,进出境时主动申报应纳税物品,不携带禁止入境的动植物、文物等物品;四是积极举报,发现走私线索及时拨打110、95110或12360向公安、海关等部门反映,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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