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日22时许,詹某和朋友等人在福州东街口某酒吧喝酒。
23时40分许饮酒结束,人詹某和朋友一起打车到东二环泰禾广场的一家连锁酒店休息。
8月4日凌晨4点50分许,詹某被朋友叫醒让开车去接其他人一起出去玩,詹某就到酒店附近的停车场取车,便酒后驾驶闽AD*****号小型轿车到东二环泰禾海底捞门口接上其他人准备去晋安区水上公园玩。
詹某按手机导航从海底捞东二环泰禾店出发,因开错路就一直往机场高速方向行驶。
6时4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福州机场高速公路福州东收费站进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177mg/100ml。经鉴定,詹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2024年10月14日,马尾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考虑到詹某是一名职业学院的学生,检察官表示惋惜,鉴于詹某到案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理。
2024年10月29日,马尾区检察院就是否对詹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启动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公安经办、值班律师等人共同参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审查意见进行初步说明,公安经办说明侦查经过,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进行询问后由检察官进行回复。
经评议,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在校学生,考虑到教育挽救、感化犯罪嫌疑人,3名听证员一致同意对詹某作不起诉处理。
听证员发表批评教育:“虽然考虑到詹某是名在校学生,为了改造、教育詹某未来的发展而在刑事上对其免予处罚,但应当以詹某的案例作为警戒让校方严肃处理,在行政方面也应当处理,绝对不能纵容、姑息此类行为。”
公安经办表示,已通过入校走访,跟相关辅导员、校领导进行通报说明、严肃纪律,接下来将按照行政程序规定依法对詹某作出处理。
“作为一名学生,我没有考虑到喝酒后休息时间需要充足,盲目相信自己可以恢复,是我的错误,酒后开车实属不该,今后我要牢记作为一名公民遵纪守法的本分,在今后好好读书、好好生活,创造对社会有意义的价值。”
2024年10月30日,马尾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詹某不起诉。
2024年12月5日,马尾区公安局依法对詹某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