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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爱好“掏”蜂箱带走?也构盗窃罪
时间:2025-03-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看到一名“掏”蜂箱带走蜂片的犯罪分子赵某,无论从其作案动机,还是涉案财物价值而言都不禁让人疑问或感到滑稽,且赵某在作案过程中都没有使用任何防护工具,可谓“胆大”!

据检察官了解,赵某是一名川菜馆厨师,经营收入可以覆盖自己的生活所需,为何又起了贪念偷窃他人蜂箱呢?

“我最近喜欢上了养蜜蜂,但是我自己养的蜜蜂老是死掉,我就是看那人的蜜蜂品质比较好,就想着带回家养。”赵某在检察官讯问时如是说。

赵某的一时侥幸,将“爱好”变为“犯罪”。涉案的蜂箱、蜂片由于无法提供完整、充分的材料而导致价值无法认定,但赵某曾有多次盗窃前科,此次选择作案的时间异常,偏偏选择在夜晚,多次“掏”蜂箱带走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已然构成盗窃罪,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初,赵某因路过马尾区某寺庙下山坡处的养蜂场便有所印象。

2024年9月22日、9月30日、10月5日晚,赵某先后三次骑电动车到被害人陈某的养蜂场……

赵某从养蜂场木门旁边的土包缺口爬进养蜂场内盗窃蜂箱,再从木门旁边的围栏处翻出,将蜂箱用电动车运回放在暂住处某川菜馆的楼顶。

赵某共盗走内有蜂巢片和蜜蜂的蜂箱4个。

2024年10月21日,被告人赵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4年10月24日,马尾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查批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定,赵某已涉嫌盗窃罪,曾有多次盗窃前科且是累犯,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法批准逮捕赵某。2024年11月19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快审快诉。

2024年12月5日,马尾区人民法院以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赵某服判未上诉。

“我不该以自己的爱好为借口去偷窃他人的蜂箱,不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想法,我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今后要通过合规的途径获取财物,不能再心存侥幸……”

检察官提醒您,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财物再小,非自己获取也可能涉嫌违法,“爱好”并不是借口,取得财物要通过正当途径,偷偷摸摸、心存侥幸最终将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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