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船长和驾驶员而言,船舵不仅掌握着航向,更连接着法律责任的红线。近期一起走私案判决显示,当专业技能被用于运送违禁品,驾驶便不再只是劳务。法律以严正姿态界定:为违法运输“掌舵”,即是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
2025年1月,郑某、林某等人在连江某茶叶店内提前协商出海接驳冻品的路线及出海接驳如果被查由林某顶罪事宜。1月21日中午,郑某、林某以每趟1000元的价格聘请两名搬运工,17时许便带着搬运工登船,由郑某、林某轮流驾驶无船名船舶从连江某码头出发,到达指定位置后从指定对接船舶过驳约50吨左右的冻品,21时许卸完货返程途中被海警抓获。经鉴定,涉案冻鸡爪、冻牛筋净重约73吨,均属于我国不准进口的产品。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郑某辩称系搬运工并对走私过程不知情,林某辩称系他人介绍拉紫菜并否认走私冻品。
面对二人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等无罪辩解,检察官并未简单采信,而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通过精细化审查和证据比对,穿透层层迷雾,最终准确认定二人的犯罪事实和地位。
检察官直面辩解,全面复核证据:将二人辩解与同案搬运工的稳定证言进行细致比对,发现搬运工均证实出海时二人轮流驾驶船舶等分工并提前交代“出事后推给林某”,这与二人“不知情”的辩解存在根本矛盾;重点审查船舶轨迹、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确认共同驾驶船舶前往指定地点、长时间停留、过驳后返航的完整行为链条,符合走私犯罪的客观特征。
在检察官出示相关证据后,二人最终认识到其辩解与事实、法律认定严重不符,经权衡利弊并明晰法律后果,自愿转变态度,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此,检察官依法认定郑某、林某均系走私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并非其辩称的“无辜者”“被蒙蔽者”,并以此为基础确认二者从犯的地位、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向马尾区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马尾区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检察官提醒您
第一,法律认知要“清醒”。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仍然提供运输、搬运、保管等协助,即使未参与策划或未获取主要利润,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不知情”也并非“免责牌”,仍可通过环境异常因素、行业常识等方式客观推定,需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第二,风险识别要“敏锐”。警惕各种高报酬陷阱,明显高于市场价的“运输费”“帮忙费”往往隐藏较大法律风险,切勿因小失大。警惕来源不明的货物、物品,走私冻品未经检验检疫可能携带病原体或污染物,不当处理将造成疾病传播,直接危害公众健康。
第三,行动选择要“守法”。不驾驶船舶、车辆为不明货物提供运输,不协助装卸、存储来源不明的进出口货物;发现涉嫌走私可疑船舶、车辆或交易行为,请立即向海关、海警或公安机关举报;从事进出口贸易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完整办理海关及检验检疫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