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尾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小轿车与一辆准备停车的小轿车发生刮擦。下车后李某某持灭火器欲殴打被刮擦车辆的车主。在公安民警到场对其依法传唤时李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拒不配合民警,其以脚踢民警、手肘撞击警车车窗玻璃,手拉扯警车中间的隔离铁栏杆,用脚踹警车车门、车玻璃等暴力手段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一名公安民警受伤、警车受损。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6.37mg/100mL,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