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地睚眦必报是犯罪的源头,一时怒发冲冠代而来之的可能就是牢狱之灾,为了兄弟的情面,不顾原因地暴力相向反而使自己掏了钱还赔了自由。经马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31日温某甲(男,27岁,江西赣州人)因故意伤害罪被马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温某甲系李某的老乡,由于李某(另案处理)怀疑自己的妻子与聂某有染,故怀恨在心,欲伺机报复。2017年12月24日20时许,李某电话联系温某甲让其帮自己打架并多找几个人一起去帮忙。接到电话后,温某甲出于老乡情谊遂叫上了自己的弟弟温某乙(另案处理)。温某乙又通过电话、微信召集了另外两名朋友刘某、郑某(均另案处理)。当日傍晚,李某等五人一起在江滨锦城某饭店会合、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李某提及了此次是为了去殴打自己的一个前同事,其他四人亦同意帮忙。
当日20时许,李某、温某乙、刘某、郑某以及温某甲五人戴着口罩前往华映后门守候即将下班的聂某。在守候的过程中,温某甲在桥边的工厂内找了数根木板,并将木板递给温某乙、刘某、郑某等人。待从公司下班的聂某驾驶电动车从珍珠路及快洲支路的交界处桥面路过时李某当场持木板殴打聂某,温某甲、温某乙、刘某以及郑某见状也上前殴打致聂某头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聂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8年3月12日,温某甲、温某乙的家属与聂某达成刑事调解协议,赔偿聂某人民币15000元。同时,温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客观表现为积极实施伤害行为或是负有保护职责的人消极履行保护责任,致伤行为通常超出法律的允许,除非正当防卫或是对抗性比赛中的合理冲撞等。因此本案中的作案原因并不成为加害者抗辩的理由。在公序良俗中,李某或许是生活中的受害者,其纠集的一群人出于义气两肋插刀,应当受人褒奖,但是在法治社会中,一切权利受损都有更好的解决方式,暴力相向只会激化矛盾,不慎之下甚至会将自己送入牢门,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才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