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伍某(男,17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却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和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被民警当场抓获。2018年8月6日,马尾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对伍某提起公诉。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悉,2017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伍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王某沿仓山区福峡路东侧中间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仓山区福峡路大绅家具城附近时,因朱某(另行处理)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行经该路段时车上装载的加气砖散落在地,伍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险刹车不及时,其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等处撞上加气砖,造成被害人王某摔倒在地并当场死亡、伍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伍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伍某于2017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伍某无视法律规定,与同伙携带作案工具驾驶助力车分别到马尾区铁板路和江滨锦城三期小区窃取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共计人民币9805元,在第二次盗窃得手准备离开时被民警人赃并获。
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9805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伍某应当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在快速行驶时,货车掉落的杂物在无形中增强了其杀伤力,深夜行车时视线距离更是大大缩短,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减缓行车速度,以更谨慎的态度驾驶车辆。本案中伍某无驾驶资格的同时驾驶无牌机动车,本身就存在违规行为,车速未及时减缓,遇落石避之不及酿成惨剧。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本该安居校园、在书本中努力提升自我,却由于厌学等原因早早结束学业、闲散于社会,法律意识淡薄却屡行犯罪之事,虽然出于保护角度对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值得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