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出行工具,共享单车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而共享汽车的出现则主要服务急时用车一族,降低用车门槛、解决方便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交通效率。随着共享经济的愈渐发达,“共享问题”也层出不穷。
2018年9月6日,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共享汽车案依法提起公诉。据悉,2018年4月26日晚,李某(男,23岁)伙同陈某(另案处理)窜至福州市马尾区仙芝路附近阳光SOHO小区东门,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奇瑞牌“共享汽车”GPS定位破坏,通过接线的方式将该车启动后盗走。2018年4月26日至5月2日,该车一直由李某、陈某二人独自使用。2018年5月2日晚22时许,李某在马尾区仙芝路3号驾驶该车时被事主公司员工现场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审查,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41220元。经一审判决,李某获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法: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122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共享经济的出现,可以将社会的资源聚集起来以极低的价格提供给资源缺乏者者使用,对社会弱者大有裨益,但是总有有心之人想要钻制度漏洞,妄想将公共物品转化为个人私用,拆除共享汽车的GPS定位系统便使得汽车运营公司失去了对该车的定点控制,也丧失了汽车用于“共享”的目的,此种行为的本质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已然涉嫌盗窃。